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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咸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胡 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姚红星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朱自强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肖传家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叶辉扬  咸宁银监分局副局长

  皇 震  市人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朱自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职责

  (一)召集人职责。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工作,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依法经营。

  咸宁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市人行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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