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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获得市级其他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
  (七)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
  (八)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九)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市级引导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三)税收征收关系在黄浦区;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之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
  (二)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等;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即项目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环保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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