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将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得支持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收回程序:
(一)经区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提出撤销该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请示;
(二)市评审小组批复同意撤销支持后,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收回引导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收回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市级引导资金到账后及时通报区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三)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严格专款专用;
(四)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并完成推进情况报告,直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五)项目推进过程中,认真配合开展项目投资稽察工作,对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项目完成后,认真配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配合做好由此导致的市区两级资金收回等工作;
(八)配合市、区两级评审小组的现场调研、抽查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获支持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和区文创办等组成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项目在完成后的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如下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