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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积极开展市场巡查,确保市场流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业户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波动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要在安全防护和保证干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Ⅰ级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的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级要设立专用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出现紧急情况,须做到在1小时内集结完毕,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等设施、装备、应急物资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下发各相关市局,督促、指导其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2)对涉及工商职能的,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省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指导市级局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市级局及所属县级局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随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3.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涉及工商职能、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发地市级局进行实地调查;事发地市级局应限期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处理,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

  对恶性案件中涉及有毒有害食品、化妆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产的,应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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