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前期准备
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准确把握主要政策以及经办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强宣传发动,组织乡镇及社区经办人员深入街道、社区宣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的主要流程,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充实队伍,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随着服务人群的迅速扩大和业务量的急剧膨胀,各市、县(市、区)要主动协调编制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经办机构,充实经办队伍。市、县(市、区)要有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机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办)要依托原有社保平台,适时调整补充经办人员,社区要指定协管员负责经办业务。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改善经办服务设施,确保经办服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系统按时投入使用,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网。
三、规范管理,提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按照《通知》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熟练掌握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应用指南。首先要加强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建立统计台账,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其次是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范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各项业务环节,指导基层抓好业务档案建档工作。第三要参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加强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