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在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此外,除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外的独立建筑内开设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申请人愿意按照环保部门的约定作出承诺的,其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
(二)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作为整体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时,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1998年第253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环评部门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单独新建的饮食经营场所(含土建)根据《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利用现有房屋开办的饮食服务项目以及现有不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变更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填具《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服务业专用)》,报区环保局审批。
第七条 (卫生许可)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厨房面积和布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 (工商登记)
对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在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的区域,未签署《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0号)第
十一条规定的承诺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