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负责落实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项目的限产、停产和轮产方案等。
市建委:负责督促各地加快污水管网建设,督促重点污水处理厂落实深度处理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减排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减排应急资金的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减排应急方案的编制、减排形势的评估和判断,提出减排预警、应急方案启动和终止等意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市统计局:提供相关宏观经济数据,为减排测算提供依据。
市电力局:配合落实停产或关停企业停电措施。
市水业集团:配合落实停产或关停企业停水措施。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减排应急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化学需氧量(COD)指标减排方面。
1.暂停新增COD建设项目的审批。
新建污水处理厂未能按照《关于杭州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杭减排办〔2010〕12号,以下简称《减排计划》)要求期限完成任务的,于计划期限次月起(7月份以前的项目统一从8月15日开始),暂停污水管网受纳区域新增COD建设项目的审批。
原有污水处理厂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60%的,于8月15日开始,暂停污水管网受纳区域新增COD建设项目的审批。
2.实施限期停产整治。
凡列入《减排计划》的工业企业工程治理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计划期限要求完成任务的,于计划期限次月起(7月份以前的项目统一从8月15日开始),由当地政府或部门下达停产整治要求,治理工程完工后方可申请恢复生产。
凡列入《减排计划》的结构关停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计划期限要求完成任务的,于计划期限次月起(7月份以前的项目统一从8月15日开始),由当地政府或部门下达关停或搬迁要求,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凡在2010年被省、市和县级环保部门查实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或部门采取停产治理措施,限期治理结束后方可申请恢复生产。
凡在2010年被省、市和县级环保部门查实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产能等违反“三同时”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或部门采取关停非法生产线的措施。
3.实施限电限产措施。
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进行梳理,制定限电、限产实施企业名单和方案,并加以落实。
4.增加计划外各类可贡献的减排项目。
各区、县(市)根据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核算本地区COD削减量,增加《减排计划》外工程治理或结构关停类减排项目,确保完成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二氧化硫(SO2)指标减排方面。
1.实施限期停产整治。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燃煤锅炉脱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全市4-10吨/小时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程逾期尚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或部门立即责令实施停产整治,8月31日前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依法采取停产或关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