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减排计划》的结构关停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于计划期限次月起(8月份以前的项目统一从8月31日开始),由当地政府或部门采取关停或搬迁措施,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凡在2010年被省、市和县级环保部门查实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或部门采取停产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结束后方可申请恢复生产。
凡在2010年被省、市和县级环保部门查实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产能等违反“三同时”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或部门采取关停非法生产线的措施。
2.实施停产轮休。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374号)要求,在今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7月至9月),全市297家高耗能企业分批次实行停产轮休。
3.实施限电限产措施。
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进行梳理,制定限电、限产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
4.增加计划外各类可贡献的减排项目。
各区、县(市)根据减排项目实施进度,核算本地区COD削减量,增加《减排计划》外工程治理或结构关停的减排项目,确保完成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
四、信息通报
由市减排办负责减排应急工作的信息通报,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市减排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督促协调、预警预测等各项应急工作。各区、县(市)对辖区的化学需氧量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应急方案,按本方案要求落实辖区范围内污染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实现既定减排工作目标。
(二)建立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动态跟踪制度。各区、县(市)减排办要每月跟踪检查在建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度,发现进度滞后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减排办,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的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减排办。
(三)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市)2010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工作力度大、措施落实好的区、县(市),减排工作突出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排效果显著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实施生态市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市、县两级要将本区域的污染减排情况定期报告市人大和市政协。市减排办要定期将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在我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激励表扬先进地区和单位,公开曝光未按要求落实责任的地区和单位。
(五)加强现场监管。继续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热电企业等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减排绩效,并防止已核定减排量的项目由于设施运行不稳定而被倒扣减排量。进一步规范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加强数据比对和现场检查,提高在线监测系统的稳定运行率和数据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