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地质公园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四)市住建委
指导和督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市环保局
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负责对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六)市工商局
指导和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文物商业经营行为。
(七)市民宗局
指导和督促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八)市旅游局
督促指导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在旅游开发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九)市城乡规划局
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城乡规划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送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