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上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收入支出表》和财务报表。
(四)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培训名册等)及优先条件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条件,编制《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认定与授牌
(一)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等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通过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匾。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经营管理、运行情况和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按照《云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做好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在申报或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