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
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不可竞争费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漏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废标情形等。
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情形、或投标人不按照要求签字确认修正记录、或投标人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成本评审、折算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当面陈述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的算术修正和遗漏修正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