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九)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十)当投标人资格与资格预审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十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二)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十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经理代表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十四)因投标人原因出现的错漏项、单价、合价遗漏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
(十五)规费费率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准计取的,规费基数未按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计费的;
(十六)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
(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包括规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不可竞争费的计取基数应当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一致。不可竞争费的计取方法为:规费费率按照造价管理部门核准的费率标准计取;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按照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五个工作日或之前予以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不可竞争费计取基数。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招标人对有疑义的招标控制价核实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