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管
为确保农村家宴食品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举办的各种家宴做好登记,于次月5日前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上月家宴登记情况,落实工作人员对农村家宴进行现场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并在宴席承办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诺书上签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建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一旦发生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宴席举办者要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村民委员会及宴席举办人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人员救治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大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对因农村自办家宴工作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擅自操办农村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家宴举办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承办家宴厨师未尽到应尽的食品安全责任而造成事故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行政监管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对农村家宴举办者、承办厨师等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努力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参与农村家宴的厨师进行摸底,并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厨师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县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指导农村家宴规范进行。
四、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以及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利用举办农村家宴的时机,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