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50㎡以上的,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营场所布局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以下简称《审查规范》)规定,要求:
(一)周围无明显污染源,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并在室内各自的相应功能间(区)内,完成食品的加工和制售操作。
(三)厕所应为水冲式并设洗手设施。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厕所门的位置不得邻近成品传菜口。
(四)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
(五)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餐饮规范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要求粗加工与切配烹调区面积之和原则上最低不小于5平方米。
四、清洗设备设施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
(一)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
原料清洗池(设施)设置2个以上 ,原则上可设置1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食品原料清洗容器,材质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产品,并标识清楚。
(二)餐具洗消池(设施)的设置
1、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或集中消毒餐用具的,可不设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应设1个固定专用食品工用具清洗水池,并标识清楚。
2、使用洗碗机的,可只设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并标识清楚。
3、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和1个专用水盆(桶),并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4、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2个专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