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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对于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50㎡以上的,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营场所布局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以下简称《审查规范》)规定,要求:

  (一)周围无明显污染源,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并在室内各自的相应功能间(区)内,完成食品的加工和制售操作。

  (三)厕所应为水冲式并设洗手设施。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厕所门的位置不得邻近成品传菜口。

  (四)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

  (五)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餐饮规范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要求粗加工与切配烹调区面积之和原则上最低不小于5平方米。

  四、清洗设备设施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

  (一)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

  原料清洗池(设施)设置2个以上 ,原则上可设置1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食品原料清洗容器,材质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产品,并标识清楚。

  (二)餐具洗消池(设施)的设置

  1、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或集中消毒餐用具的,可不设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应设1个固定专用食品工用具清洗水池,并标识清楚。

  2、使用洗碗机的,可只设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并标识清楚。

  3、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和1个专用水盆(桶),并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4、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2个专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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