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我市2006年以来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整体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制定深圳市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绩效评估方法和今后编制项目指南提供科学参考,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深圳市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掌握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整体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带来的综合效果,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估对象
2006年以来我市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三、评估方法及要求
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2008年期间申报立项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实行书面评估,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完成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特别是亮点和特色)、经费使用情况认真总结后,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如项目之前已提交过验收报告的,请说明并可补充近两年平台运行情况。
(二)2009年-2010年期间申报立项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实行书面评估和组织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特别是亮点和特色)、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有关意见及建议认真总结后,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市场监管局。如项目之前已提交过验收报告的,请说明并可补充近两年平台运行情况。
在各项目承担单位书面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2009年项目实行抽查;对2010年项目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评估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将分类对各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对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发挥了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进行推广,并在今后的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考虑;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或项目绩效评估较差的,进行通报,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受理中加以标注(列入专家评审扣分项目);对项目建设不符合立项基本要求及违规使用经费的,回收项目经费,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预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