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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预算编报

  经确定公示的项目,由各委托方(政府部门)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编报。

  (三)信息发布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信息,均由服务中心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包括:政府招投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发布、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等公开。

  (四)购买方式

  对于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必须在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操作。

  对于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之外由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非政府采购(政府直接委托)、非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之外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他类)方式采购;

  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非政府采购(政府直接委托)的形式。

  (五)组织采购

  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招标。

  (六)资质审核

  由区民政局(区社团局)依法对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具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年度检查均为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七)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后,委托方(政府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项目分级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服务中心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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