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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静府发[20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服务经济的能级,聚焦总部经济,深化楼宇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本市关于加快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等“四个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的原则

  我区新一轮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聚焦重点产业、分类设立专项、实施项目管理、参照经济贡献、新老平稳过渡等原则。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我区分别设立下列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一)地区总部专项资金;
  (二)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
  (三)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
  (四)专业服务业专项资金;
  (五)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六)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四、重点扶持产业的政策

  (一)地区总部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按照沪府发〔2008〕28号、沪府发〔2008〕5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及奖励。对大企业的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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