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企业,六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新引进的由大型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总部,五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4、对上述的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二)商贸流通业
1、对新引进经营国内外著名品牌的企业总部、销售中心、结算中心,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新引进的连锁商业经营总部、知名品牌的旗舰店及其他从事商贸流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三)金融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期货、股权投资、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五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注册资金或资产规模达到规定额度的,可按照市政府(沪府发〔2009〕40号文)有关对金融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开办资助。上述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三年的租房补贴。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四)专业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会计、广告、律师、税务、审计、会展、投资咨询、评估、经纪、认证、仲裁、资信调查等专业服务业类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新引进的旅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其他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五)文化创意产业
1、对新引进的文化传媒、广告策划、戏剧娱乐、原创设计、动漫设计、游戏开发等文化创意类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六)科技型企业
1、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设计、软件开发、IT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五、申请财政扶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