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整治实施要求
1、全面清查,摸清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以及村级机构应开展全面清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村村查、镇镇清,不留死角。
应清查包括新建、改扩建、租赁厂房或设施在内的所有生产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研发、仓储类项目;集中力量重点清理选址不合理、存有环境安全隐患、有信访矛盾等问题的项目,以消除环境问题和隐患。
2、分类处理,有序推进。对清查发现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问题,应该梳理情况,分类处理。
对未批先建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对在104个工业区块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应同时责令其到环保部门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污染严重或有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应坚决取缔。对无证无照的,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对久拖不验项目、环保治理设施不到位、污染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停用,完成整改后完善手续;仅是程序不完善的,应督促其补办。
3、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区环保局应主动联合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合力。
对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点,与工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推进联动执法;对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的,向安监部门通报情况;对排放有毒污染物、危险废物的,及时取证,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案卷材料。
应主动联合行政监察部门,争取将本次专项工作列入对各部门、各街道(镇)以及国有企业行政监察工作。对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国有企业涉及违法并拒不整改的,应移交行政监察和纪检部门处理,追究负责人行政责任。
4、加强宣传,形成工作机制。区环保局负责召开一次镇、街道等招商部门以及村级机构主要干部的培训会,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审批办事制度等的宣传,提高知晓率;应加强与固定资产投资审批、企业设立审批、招商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从招商和审批的源头杜绝“未批先建、久拖不验”。
四、具体内容以及督查和信息报送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为全面自查和清查、集中执法和整治、督查和总结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