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3)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时,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是否将经费挪作他用、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压缩施工工期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1.工作任务。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查处中标后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治理承发包中的混乱现象,预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主要措施。
(1)依据《
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予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公开招标。
(2)加强对招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3)在施工招标中,将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列为评标条件之一,质量员、安全员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4)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落实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1.工作任务。
着力解决监理费用不合理、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2.主要措施。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监理中标通知书签订监理合同、支付监理费用,加强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力度。
(2)检查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3)推行落实监理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工作的制度。
(4)加大对监理履职不到位及未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