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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严格进行管理。

  1、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发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

  2、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3、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4、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核算。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三个月后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6、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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