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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闸府发[2003]2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十三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
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市政府《实施细则》,推行房屋拆迁市场化补偿机制,实行房屋拆迁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房屋市场化补偿安置的转变;控制和降低我区旧区改造动迁成本,保持新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推行货币化拆迁补偿方式,控制异地产权安置比例,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条 (实施标准)
  1、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附图)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750元;
  B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60元;
  C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70元;
  D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90元。
  2、 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

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M2

二、三

32.5

40

50

25

35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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