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闸府发[2003]2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十三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
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市政府《实施细则》,推行房屋拆迁市场化补偿机制,实行房屋拆迁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房屋市场化补偿安置的转变;控制和降低我区旧区改造动迁成本,保持新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推行货币化拆迁补偿方式,控制异地产权安置比例,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条 (实施标准)
1、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附图)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750元;
B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60元;
C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70元;
D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90元。
2、 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
地段
| 安置房屋地段(M2)
|
四
| 五
| 六
|
二、三
| 32.5
| 40
| 50
|
四
| 25
| 35
| 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