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怀政发〔2011〕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怀柔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26号)有关精神,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结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投入有了较大增加,办园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明显提升。目前,本区有各级各类幼儿园84所,教职工859名,在园幼儿7800名。教育部门办园18所(包括区直属幼儿园3所,镇乡中心园及学前班15所),其中北京市示范园2所,一级一类园5所,二级二类园5所,二级三类园1所,在园幼儿3144名;民办幼儿园11所,在园幼儿2288名;个体幼儿园55所,在园幼儿2368名。教育部门办园、社会力量办园(包括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个体园在园人数比为4:3:3。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出生数量不断上升,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学位紧缺的供给矛盾逐步突显;示范园和一级一类园比例偏低,城乡优质资源分布不均,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有待提高;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民办园、个体园办园规模和办园水平亟待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水平和优秀教师数量、比例尚待大力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本区学前教育的总体水平。将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正确处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认真研究;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发展原则。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为民的原则;坚持保证基本、广泛覆盖的原则;坚持普及提高、形式多样的原则;坚持保教结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资源、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开放创新,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面向0至6岁儿童和家长的多种形式的保教服务。
(三)总体目标。
继续发展教育部门办园,扶持稳定部门办园,鼓励引导规范民办幼儿园,理顺镇乡幼儿园办园体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及使用等,形成以教育部门办园为主体,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力量办园(包括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共同发展的多种形式的办园格局,基本满足学前儿童入园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确保2013年底,全区教育部门办园入园率达到70%以上。
(四)具体目标。
1.做好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大力发展教育部门办园,优化整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及改造20所幼儿园,预计新增学位3750个,其中新建16所幼儿园、改扩建4所幼儿园。新建小区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建设成为教育部门办园。每个镇乡要有1所高标准中心园,同时根据需求建设附属分园,实行人员、教育教学、经费统一管理;山区镇乡可根据情况建寄宿制幼儿园;要构建以城区教育部门办园为核心,以镇乡中心幼儿园为基础,以镇乡中心园附属分园为补充,形成以教育部门办园为主体的三级学前教育覆盖服务网络;扶持一批社会力量办园,对符合办园条件、办园水平较好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2.大力推进0至3岁早期教育工作。建立20个社区散居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看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向学龄前儿童父母和看护人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3.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同时加大对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的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统筹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的建设、发展和奖励。落实区、镇乡两级政府成本分担机制,将学前教育逐步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使其科学、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4.托幼园所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有显著提高。市级示范幼儿园达到3所以上;一级一类幼儿园达到8所以上;农村镇乡中心幼儿园全面纳入分级分类管理,其中50%达到一级一类标准。
5.积极开展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幼儿园为依托,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资源中心。同时可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确保特殊儿童及家长的教育与指导。
三、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责任
(一)区政府是本区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调整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布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合理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建设,配备教师和设施设备,筹措专项经费;通过重点项目投入扶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建立对民办园、集体园和部门办园的经费奖励扶持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扶持面向贫困儿童及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逐步满足外来务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各镇乡政府负责,确保每镇乡建设1所中心园,并根据需要设立分园。积极筹措学前教育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动员和组织家长学习科学育儿知识,参与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活动,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及合法权益。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会同区教委加强无证幼儿园管理与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师生安全;经整改达到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安置幼儿。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地域内来怀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并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区教委做好辖区幼儿教育有关工作。
(三)区教委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培养、培训和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和推动社区儿童早期教育工作;与区人口计生委、区妇联、区卫生局共同开展0至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实施小区配套托幼设施管理,对手续完备的小区配套托幼设施依法进行接收与管理,原来没有交付的配套设施一律办理补交手续;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连续3年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办园协议,续签年限不超过3年。区教委在管理过程中应按《北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相关政策报批后收取相关费用,用于对外出租所得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也不得向举办者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对所收取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计。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成本,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研究建立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中不同经费运行机制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本区学前教育设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在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过程中,根据规划配套指标要求,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的学前教育设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区教委。
(六)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推动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将其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同时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出生数据,为预测幼儿入园人数提供依据;利用人口文化学校开展新婚夫妇、育龄夫妇教育,为优生优育优教提供科学知识。
(七)区编办负责,会同区教委、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京教学前〔1996〕003号)中相关办园标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确保幼儿园教师编制充足供给;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理顺机构,为区教委新增设学前教育科,负责全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将条件成熟的镇乡中心幼儿园(怀柔镇、杨宋镇、庙城镇、北房镇、桥梓镇、怀北镇、雁栖镇、九渡河镇、渤海镇中心幼儿园等9所幼儿园)转制成为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八)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区教委探索社区发展育儿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早期教育救助,配合区教委尽快制定并出台确保低收入家庭、社会散居孤儿及社会福利机构内适龄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机会的政策。
(九)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与保教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保护学前教育机构各类人员的合法权利;学前教育机构要为保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落实,确保逐年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十一)区审计局负责,对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区卫生局负责,拟订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工作;配合区教委做好保健队伍培养、培训、考核及资格审核工作,对0至6岁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心理等儿童早期发展知识的普及与指导工作。
(十三)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落实首都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的工作标准》(首综办〔2010〕37号)。依法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周边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环境的清理整治和监督检查;配合区教委督促、指导、协助幼儿园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街道和镇乡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十四)国土分局负责,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会同规划分局等部门,落实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负责幼儿园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十五)规划分局负责,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指标,科学规划学前教育用地,通过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按照规划实施;涉及学前教育用地调整,规划分局应以联席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征求区教委意见。规划分局配合区教委编制本区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