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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全部验收申请资料及有关附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小组和专家小组进行验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评审小组和专家小组的验收意见或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提出结论建议并抄送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相关委托评估费用纳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杨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1、项目申报流程图(略)
  2、项目验收流程图(略)
  3、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3: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批准年份及批次

 

项目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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