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府办发[2002]9号)精神,结合区的实际,现制订区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一、积极协调配合,加强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根据“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地区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发现居住在本地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的,须在一周内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

  (二)对现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计划外怀孕对象,要主动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并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要配合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三)督促居(村)民委员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的育龄妇女的去向;在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的15日内,要向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反馈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