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本地区流出人员中计划外怀孕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要按照《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行“首证制”管理,把住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
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首证制”管理,是指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对计划生育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复验有关证照。各街道、镇、区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好经常性的查验证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流动人口开展“一门式”服务,把计划生育查验证工作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方便外来流动人员办证。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手续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要求当事人补办,并通过外来人口信息系统等途径,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的底数情况;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取缔非法孕检点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时,要查验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的《暂住证》是否已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未在外来务工育龄妇女《暂住证》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须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四)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须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同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抓好集贸市场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有关部门在查验证过程中,如发现未婚或者采取非绝育措施对象的《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须要求当事人回原籍地重新换领,或由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孕检后,发给只在本区通用的《婚育证明》;如当事人已采取绝育措施,可以不要求其回原籍地重新换领《婚育证明》。
(六)对与本市男性结婚后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女性,在初次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可不再定期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