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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坚持平时执法检查与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性执法检查活动。

  (二)区、街道、镇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外来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探索综合执法的新方法,并把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列入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工作中。

  (三)社区保安队应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综合治理,搞好暂租房屋中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职责的,要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除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外,还须将出租情况及时报告居(村)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要协助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中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五、健全信息网络,进一步做好对现居住地孕产妇的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现居住地妇女的怀孕和生育信息,并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加强跟踪管理。

  (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动员督促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孕妇按照市的规定,及时办理《生育联系卡》;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动员督促现居住地孕妇,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孕妇和人户分离孕妇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和住院分娩,并将其列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开展接产服务的医院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检查其《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应填写《医院通报单》、《杨浦区医院流动人员分娩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通报区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同时配合做好外来人员孕产妇宣传服务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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