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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计生委《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16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后死亡的证明;(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7)未申领区计生协会的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证明;(8)其独生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其独生子女患有大病重病的病历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6)其独生子女的未婚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申领程序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16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16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费来源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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