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本区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对于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人员,按本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核定,每人每月155元。对于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本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核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领取养老金人员因死亡或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等原因需要终止新农保养老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丧葬补助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经区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九、补缴办法
(一)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新农保实施后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待遇调整
建立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一、基金管理
本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除中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外的基础养老金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等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