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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组成联合体的,必须签订联合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确定总负责任者;
  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自立项报告获批后至通过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期间的全过程资金控制、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监控
  监理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资金使用年度、月度计划并提出审核的意见,对实际支出与计划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对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确保资金使用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3、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预算计划,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的监控;除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规范性和程序性做重点审核分析外,还应就具体的审核情况在财务监理月报中做单独披露。
  4、参与项目招投标以及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经济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对合同中相关的经济条款提出审核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施工图预算、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价格审核工作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5、审核经施工监理确认的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对照施工合同和预付工程款,为建设单位签署支付工程款的审核意见;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6、工程竣工后,审核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审核内容包括项目费用开支情况、材料耗用情况、分包工程清算情况、各种往来款项和现金银行存款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监理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
  1、督促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必须专户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的非法行为。
  2、督促并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
  3、协助建设单位正确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指导建设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正确及时编制、审核及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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