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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建立街镇园区建设工程专管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监管信息通报
  1.对在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的处理。街镇、园区专管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严重违反文明施工规范的行为,或者被信访投诉、媒体批评曝光的情形,在责令建设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的同时,立即上报区建设监管部门(附件2)。区建设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指派专人到现场核查,根据核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所辖街镇、园区。
  2.对未立项已开工工程项目的处理。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未立项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立即报送所属街镇、园区在建违法建筑综合执法队,由其按照相应处理程序执行。
  3.对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处理。街镇、园区在实施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现违法开工情况,要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签发一式3份的《建设工程专管员现场巡查情况报告单》(附件3)。同时,将违法开工工程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街镇、园区分管领导,并按以下情况对应抄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1)对未取得“两书两证”(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超规划许可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将相关情况抄报区规划土地局。
  (2)对已按程序办结其他前期审批手续,但应办理而未办理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将相关情况抄报区建设交通委。
  4.对存在其他问题的处理。在开展的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规范的行为,及时通报区建设交通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监管部门。
  (三)协同监督管理
  1.配合区建设监管部门组织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行动。参与区建设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并加强与区建设监管部门开展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强化联动执法、合力推进。
  2.督促建设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工作。通过区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工作平台,及时获取区建设监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在建工程的执法信息,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在整改期限内,坚持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跟踪督促检查,督促建设有关责任单位,按整改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给执法单位。
  3.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通过区建设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程进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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