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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省、市、县、区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补贴,补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省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区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不少于10元,参保缴费档次及相应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

  缴费标准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

  省财政补贴20

  市、区财政补贴按3:7比例承担(市对县不补贴)101215

  县财政补贴101215

  市辖区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市、区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各县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提高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对一次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养老保险金的,补缴期间政府不予补贴。

  (三)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街道、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经济条件好的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四)利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给予计息。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特殊群体的补贴。

  (一)对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区级和县级财政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的补贴。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由市、区级和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区级和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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