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且人员与招标工程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核定: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招标人按照上述计价方法计算出工程预算价,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根据拟建工程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综合考虑造价各组成部分的实际后,核定招标控制价。
禁止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工程预算价及有关资料提交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附电子文档);
(四)设计概算批准书;
(五)工程预算价编制人资质资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九条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对提供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附件1)。对招标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