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安置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30000元/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自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60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相同。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2万元/亩收取,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2万元/人收取。出让土地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用地业主缴纳,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
四、安置人员数的计算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人数按每1.5亩安置一人计算;拥有太湖捕捞权的专业水产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除以市区各渔业村人均拥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被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
五、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开出让用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单位将征地补偿费预缴入市财政资金专户,行政划拨项目由用地业主将征地补偿费预缴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