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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1〕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我县“三权”抵押贷款承办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稳妥推进,县政府决定建立农户“三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风险基金的来源
  风险基金由县财政按承办银行开展农户“三权”抵押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一核算资金,专户存入承办银行。
  二、风险基金的补偿标准
  (一)承办银行实施农户“三权”抵押贷款中,不良贷款额度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一时,由风险基金承担其百分之一的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部分由承办银行承担。
  (二)承办银行实施农户“三权”抵押贷款中,不良贷款额度小于百分之一时,由风险基金承担其不良贷款部分。
  三、风险基金的补偿时间
  风险基金的补偿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发放的农户“三权”抵押贷款。
  四、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风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监督管理,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归县财政。
  (二)承办银行在实施农户“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中,每新发放贷款5000万元,就将其贷款数额及贷款农户名单报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通知县财政局存入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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