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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1〕16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十二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解落实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0.1554万立方米,与《十一五》期间相比限额总量减少2.2039万立方米,且全部为人工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林采伐限额,约占全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15%左右,其中主伐2.8845万立方米,抚育间伐1.9418万立方米,其他采伐5.3291万立方米,天然林严禁商品性采伐。

  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及其各分项限额是各地区各限额编制单位每年采伐林业用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层层截留。各限额编制单位(含单独编限的个人)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占用。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继续执行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政策。省级按全省限额总数的5%作为预留指标,由省林业厅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

  三、改革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

  (一)完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采伐限额分配机制,提高采伐限额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享有采伐权。各县(区)要根据可采资源情况和森林经营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确定轻重缓急的安排顺序,引导和指导森林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开本地采伐限额数量、分解方法、分配条件和结果。推行采伐限额进村入户制度。各县(区)集体和个人部分未落实到编限单位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要优先安排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所需,并于每年初级分配落实到符合采伐条件和需要采伐林木的森林经营单位及个人。分解到村组的采伐限额分配,要交群众讨论决定。乡镇、村组采伐限额分配结果,经逐级请示后,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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