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林木采伐限制。合理调整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放宽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限制;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具体办法按省林业厅的规定执行。
(三)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既方便林农,又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将采伐审批委托给乡(镇)政府办理。要结合采伐限额分配改革,减少采伐审批环节。林农采伐申请需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由基层林业站直接受理并转报转办。推行伐区简易设计,简化申请材料,取消提供更新伐区验收合格证规定。
(四)规范林木采伐审批。除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提出申请,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条件,建立和完善林木分类采伐审批管理办法。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凭林权证和提供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在审批非林业用地成片林木采伐时,要现地核实采伐地块土地类型。林木所有人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权,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伐许可证发放部门备案后依法转让,并由受让方承担依法按规定采伐的责任和义务。
(五)调整和完善采伐监管制度。要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林木所有人对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按规定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组织开展伐后伐区抽查。改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双控制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订切实可行和有效的采伐监管办法,防止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川委发〔2003〕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地保护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我市森林面积和蓄积增长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