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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新一轮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森林保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已有成果,积极采取替代能源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木材的低价消耗。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全面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奠定基础。引导和指导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县(区)要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建立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新机制。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布局木材加工企业。对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经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要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依法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的准入规则和退出机制。

  (五)加强林地保护,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1-2020年)》,编制县级林业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翔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职责。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基础工作,完成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快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公益林区划成果管理等工作。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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