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水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污水处理厂的执法检查。
(三)建设工程领域环保突出问题的执法检查
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的要求,结合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整治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环保管理。
1.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生产性项目
(2)检查时间
2011年5月至12月。
(3)具体要求
①检查生产性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②检查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久拖不验”项目。
③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立案处理。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④对经查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或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以及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组织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部门、村级机构为主开展全面清查,并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管辖权的审批项目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2.建筑市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2)检查时间
2011年5月至12月。
(3)具体要求
①检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纳入建设项目环保监管程序,特别是环境风险高的中小石化、化工项目。
②检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先行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投入运行的情况。
(4)职责分工
①区环保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