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2011年青浦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2010年专项检查中发现有突出环境问题或者违法的企业进行后督察。

  区经委负责推进落后石化工艺产品、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石化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4.近年来发现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环境问题的后督察

  (1)检查范围

  近年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年8月

  (3)具体要求

  ①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处置危废的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偷倒、偷排和遗弃危废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对所属辖区的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偷倒、偷排和遗弃危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与市容局、公安青浦分局、工商青浦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领导小组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全面整治

  区环保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司法、建设和交通、工商、安全监管、水务、绿化和市容、公安交通、城市交通等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综合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建设交通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减少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