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中整治化工行业企业突出环境问题
1、 在2010年对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基础上,各县区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强监管,强化措施,积极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建设,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管理力度,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2010年我市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认真对照省厅《关于2010年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指出的问题,各县区要继续开展沿江沿河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细。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全面检查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全面检查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5、全面检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情况。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对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6、全面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关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建设项目。
(五)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于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要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全面清查,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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