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入州政府整合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类别
(一)工业及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三)各项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旅游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重大项目前期经费;
(六)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七)省级切块下达的各种产业专项资金以及上级安排由州直部门直接实施的产业项目资金。
(八)其他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四、州级整合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使用方式
州级整合资金安排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改变各类产业资金的用途,只对投入方式进行以下调整:
(一)整合后的产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资本注入”方式,将资金注入相应的国有企业,列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项目安排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并报经州整合产业发展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国有企业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整合后的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与社会资金合作或共同投资项目,以国有企业参股的方式来支持项目的发展,发挥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向产业项目;
(三)整合后的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前期经费的,以部分或全部垫支(借支)的方式,支付给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落实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归还垫付的前期经费,实现项目前期经费滚动使用。
(四)整合后的产业发展资金需要用于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贷款贴息以及对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方面开支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五、州级产业发展资金的整合程序
每年年初,州直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州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安排,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当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商州直有关部门共同拟订产业发展资金年度使用额度预算和计划(方案),报州整合产业发展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审,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或州长专题会议审批执行。
六、州级产业发展资金的结余和项目变更处理
州级产业发展资金必须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