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份前向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报文件;
2、《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3、省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并授予“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