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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供货任务、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供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其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或减免税结余的中央补助投资,应按有关规定用于增配检验仪器设备或备品备件。

第六章 验收与总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检验仪器设备全部到位、经实载试验,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检验条件要求及合同要求;所有货款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给供货商,形成竣工验收汇报材料并报请省粮食局审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各项清理工作,在做到账帐、账证、账实、账表相符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复。供货、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粮食局组织开展,必须做到逐个现场验收。每年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与质量情况、配套设施建设与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结算情况、检验监测能力提升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省级验收完成后,以省为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验收总结报告。

  (二)国家粮食局抽查验收

  国家粮食局项目建设办公室在项目建设期内随时督查,并在省级验收完成后组织抽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要形成工作总结,对项目建设做出效果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按要求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或不能实施建设任务的项目,由省粮食局提出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并报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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